(1)患者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和私自服药; (2)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增加活动; (3)全麻醉手术擅自进食发生受损中或手术后呕吐反流致患者死亡; (4)术后过早进餐,隐瞒呼吸道吸入异物的情节,导致医生将呼吸道异物误诊为呼吸道炎症,延误病情;私自外出,恶意拖欠医疗费; (5)不遵医嘱擅自喂食禁忌药物或食物;不遵医院探望制度,擅自探望,引起心血管患者过于激动而猝死;患者家属无故不在手术单上签字,延误最佳抢救时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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