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照片、绘画都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可见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
此处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有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具备独创性,而认定独创性根据独立完成和个性体现这两个方面进行。通常不包括思想和公共领域的表达形式,以及一些唯一的表达形式,例如商业模式只有思想没有具体表达形式不是作品,当商业模式写成方案这种具体的表达时,该方案才可能构成作品。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 文字作品;
(二) 口述作品;
(三)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 美术、建筑作品;
(五) 摄影作品;
(六)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 计算机软件;
(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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