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违反转诊义务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如:已尽说明义务,患者因为定点报销问题不同意转院;患者的病情不具备转院条件,如路途遥远,但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请有关专家来院会诊、治疗。 二是不能一概而论均由医疗机构对患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应分析医疗机构违反转诊义务的行为在造成损害后果中的原因,从而准确的确定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如:现在的医学理论认为,脊髓损伤的治疗效果由脊髓损伤的原始程度起主导作用,与治疗时间的早晚无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后果主要原因力是其疾病本身病情,医院仅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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