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即使不告知,患者也能知悉的传统医疗、常规性医疗的固有危险;(二)病员体质特殊,无法预测病情变化或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所导致的各种危害后果,如维生素C过敏;(三)医疗行为的危险性极其轻微,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没有告知的(四)病员本身非常清楚自己的症状而不必说明告知;(五)病员自愿放弃医师的说明告知义务;(六)情况紧急,为抢救病员而无法先行告知;(七)根据医学目的,作出说明告知对病员不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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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的告知对象为患方,(一)成年患者本人,18岁以上的,16岁以上未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一)不应过分强调对患者家属的说明告知义务,轻视对患者本人的说明告知义务; (二)履行说明告知义务不可忽视履行...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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