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如果是对外的股权变更,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只要购买双方达成合意就可以,不需要征求其他人的意见。所以法人不签字对股权变更的结果不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可能在做工商变更登记时,工商局需要提供法人签字的申请表。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首先我们可以询问工商局有没有这种情况的处理方法;其次可以要求召开股东大会要求讨论处理,因为此前股权变更已经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所以法人无理由更无权这样做;最后如果还得不到救济,我们可以向法院起诉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要求执行股东会决议。
虽然股权转让没有强制要求召开股东会,但是建议可以召开股东会处理,有利于一次性解决过半数股东同意的问题,同时处理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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