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4)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二、股东名册的意义:
(1)了解本公司股东的情况以及持股情况。
(2)确认股东身份。除工商登记可确认股东身份外,股东名册也可以确认股东身份。
(3)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股东可按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如表决权、分红权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