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对于夫妻双方的离婚纠纷,若双方能就离婚本身、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则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办理离婚手续:
带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这种办理前提是双方已签署好离婚协议,在日后若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则另一方需重新到人民法院起诉,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再作出判决,才能督促当事人履行,若一方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则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就判决书的内容申请强制执行。
双方带上身份证、结婚证、起诉书与离婚协议书一同到人民法院办理,这种方式同样也是协议离婚,但会经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人民法院会收回结婚证,出具民事调解书,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不得上诉。如果一方不履行该文书内容,另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必再经过诉讼解决。
二、若双方对离婚本身、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其中一项或几项争执不下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只能选择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后,下达民事判决书来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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