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都应该是属于共同债务,法律上虽然是这么规定,实际生活中并不是如此,因为有些债务是单方举债,另一方不知情,且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怎么举证不是共同债务?
首先,除了出示只有单方签字的借条,还应尽量陈述出借款款项的来源、交付过程等等,证明债务确实没有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比如家事、子女、医疗、共同投资等。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下情况引起的债务由夫妻中的债务人独自承担: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一方都由其个人使用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的吸毒、嫖娼、赌博、赠与、请客因此引起的债务。
所以,在证明不是共同债务时要着重证明在举债时之后一方的意思表示,以及所借债务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
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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