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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终止事由是什么

2019.03.121250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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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属于实践合同中的一种,并不以合同的签字生效为具体要件,而是需要将物实际转移到保管人手中。那么,保管合同的终止事由有哪些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终止事由如下:
(一)清偿
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合同法》第91条规定的“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二)解除
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三)抵销
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四)提存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五)免除
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六)混同
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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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邹亚丽

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

邹亚丽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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