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寄存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存人,负责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首先,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其次,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此外,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如下: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是无偿合同的情况;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
(4)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5)寄存人和存货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物,但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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