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
所以,从以上概念界定可以看出,保管合同不属于单务合同,而属于双务合同。
寄存人主要有支付保管费的义务和告知义务。
保管人主要有以下义务:(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2)亲自保管义务;(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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