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会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分割,而未得到抚养权的一方就具有探视权,如果遇到对方阻止自己行使探望权时该如何保留证据呢?
关于这个问题,首先可以对相关的能够证明对方不配合行使探望权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保留。
其次,还可以通过找见证人、收集证人证言的方式来证明对方阻止自己看望孩子。
具体在起诉时,需要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存在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据。享有探望权的主体必须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离婚后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扶养孩子的一方无理阻挠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证据。一般情况下,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对于子女的探望问题都会有一个明确的约定或规定,如果双方严格按照这个约定或规定来履行的话,不会发生探望权的纠纷。所以,就探望权行使发生纠纷以后,主张行使探望权的一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对方阻挠自己行使探望权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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