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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身份确认程序

2019.10.132293次播放公司法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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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身份确认,可以分为自行变更登记和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前者是争议双方凭书面证据材料可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后者则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解决。
一、确认股东资格的方法:
基本原则:形式化证据优先适用、实质性证据例外适用原则。
(一)形式化证据是通过一定的证据外观和载体予以识别的证据,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通过一定程度予以公示的证据:
1、形式化证据包括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决议、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
2、形式化证据不包括出资协议书、出资证明书、股份转让协议书等未经过法定程序公示的证据;
3、各种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当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原则。
(二)实质性证据是指投资者通过出资行为而取得的证据:
1、出资证明;
2、事实出资行为等。
二、确认公司股东资格指引: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及其行为的自治性文件,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1、公司章程是判定股东身份的主要依据;
2、没有在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人不具有股东资格;
3、经过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与未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
(1)发起人股东资格争议的,应以登记的公司章程记载为准;
(2)股权受让股东资格争议的,应以新章程记载为准。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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