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自成立时生效。
仓储合同又具有显著的法律特征:
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
仓储合同区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在仓储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即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必须是仓库营业人。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当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由保管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储存和保管,存华货人交付的仓储对象必须是动产。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
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仓储合同为诺成契约。
5、仓储合同的存货人或舱单持有人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完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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