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是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的手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效力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虽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但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
使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往往给受欺诈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欺诈方不但要返还财产,还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受损害方实际造成的损失,包括实现合同后可预期利益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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