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原则上,保管合同属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除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保管合同多为实践性合同,不要是合同
保管合同以寄存人对保管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何种特定形式。
第二、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保管合同的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保管费,此时保管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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