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可让双方先行协商,若能协商一致的,法院会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来确定。如果双方就抚养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会参考双方分居期间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如果没有支付抚养费或者没有分居,那么则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来说,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并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北京、上海法院涉及抚养费的判决中75%以上的抚养费数额都低于每月2000元。2016年,北京地区一审判决抚养费每月1500元左右最为常见。一般来说,即使支付抚养费一方每月收入数万元,法院一般判决抚养费也仅为每月4000元,最高不会超过每月8000元。按照我们的办案经验,抚养费诉求超过每月4000元的,法院越来越重视孩子的实际花销部分,这块影响的比重很大。因此,如果能举证孩子实际花销较大的,主张较高抚养费也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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