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之后将会进行赔偿,那么在交通事故纠纷中保险公司能否作为当事人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从该条文角度理解,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诉讼主体地位应是共同被告而非第三人。
《交法》第七十六条既然规定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承担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那么在受害人启动的诉讼程序中,保险公司作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共同被告,则是其赔偿责任在诉讼法中的应有之义,而不可能作为第三人。
因此,在交通事故纠纷诉讼中保险公司不能作为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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