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道路交通强制责任险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性规定,之所以要制定这样的强制性规定,是因为机动车越来越多,发生的交通事故逐渐增加,给人身和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当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时,则会很容易破坏社会的稳定,引发大量纠纷,因此,国家要求必须缴纳交强险,交强险的作用就是一种社会性保障,能够最大程度的使受害人得到相应的赔偿。
2、交强险承保的标的物为机动车,也就是当承保的这个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时,不论是由什么驾驶人驾驶该机动车,保险公司均应当依法对第三人进行赔偿,因为交强险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驾驶人,而是为了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这一种,由此也可知,只要事故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就应当进行赔偿。
综上,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限额内均应当向受害人进行赔偿,由驾驶人向受害人赔偿的,保险公司应当向驾驶人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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