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责任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认定事实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四)当事人不同意交通警察调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以知道,对于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责任书上签名的,交警部门是不适用调解,但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车辆当事人就算是拒收,也不可能改变事故认定书的结果。因此,对于事故认定书结果有异议,应该要及时提出,而不是直接拒收。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责任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四)当事人不同意交通警察调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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