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在认定寻衅滋事罪时需要以下方面的证据:
一、主体证据:犯罪主体为自然人,系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的证据: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用来证实实施寻衅滋事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方法、经过,共同犯罪的,还要证实行为人之间有无预谋、犯意提起和组织分工等。其次是被害人陈述,证实行为人寻衅滋事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特征、经过结果等,及给自己造成的伤害程度及财产损失情况等。此外还有证人证言。最后是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
三、客观方面证据:实践中,行为人寻衅滋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系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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