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处死列(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从判决生效时计算;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计算。三、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届满和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期限届满或者自假释之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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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二、判处死刑(含死...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
周卡方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周卡方律师,合伙人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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