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并无冒名顶替罪这一罪名。
冒名顶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时有发生,冒名顶替的有的是同车的证人。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迹、隐匿、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冒名顶罪案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作假证包庇犯罪分子,其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这类案件只按包庇罪定罪处罚,实际上是不区分犯罪主体,混淆了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该区分这类犯罪的主体,看犯罪主体是否具有证人身份。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冒名顶罪,则定伪证罪;如果是一般主体,则定包庇罪。
如果是伪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包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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