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所采用的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判审理案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诉讼程序。
(二)有下列情况的案件,可以适用刑事案件简易程序: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4)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5)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简易程序不宜适用情况的:
(1)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2)对主要证据有疑问的,因公诉人未出庭无法质证的;
(3)被告人系盲、聋、哑;
(4)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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