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朋友迫于威胁、恐吓的压力,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定的欺诈、胁迫的情况下,协议才能被撤销。而在拆迁中所谓的威逼利诱一般很难达到合同法中规定的欺诈、胁迫的程度。
所以被拆迁人在遇到拆迁时不要盲目的签字,对所有的签字行为都要负责,签订协议后是不能反悔的。如果真是由于威胁、恐吓的压力,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起诉到法院时,被拆迁人是需要对于对方的威胁、恐吓等行为进行举证的,如果证明不下对方的这些行为,法院不会支持的。如果已经签了拆迁安置协议之后觉得拆迁补偿少,以自己在“威逼利诱”下签署的为由主张协议无效,一般是很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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