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来承建。”公司合并后,合并的各方公司的股东,取得经合并而存续或另立的公司的股东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具体规定,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来承担。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有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来承担。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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