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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有什么

2019.10.131054次播放刑事辩护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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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
(一)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法院不会主动受理,必须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包括以下四种: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属于绝对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例外。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是指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此类案件既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也可以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包括有:
1.故意伤害轻伤案。
2.重婚案。
3.遗弃案。
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5.妨害通信自由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三)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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