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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法律规定

2019.03.0718517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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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了居间的概念,即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合同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定义】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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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涂思琪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涂思琪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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