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与买卖、互易等合同一样,赠与合同也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到底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对此问题,在理论上一直存在着争议。虽然《民法通则》对赠与合同并未做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经将产权证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由该规定不难推知,公民之间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但该规定未涉及到其他民事主体间赠与合同的性质,因此,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合同到底是何种性质的合同未明确最终的合同法文本,即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性质也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其186条,我们认为,我国合同法上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综上,赠予合同不是实践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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