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就履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都对履行期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在有的情况下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对此,我国《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的期间,其起始应为合同生效之时或者之后。履行期限的确定,应依当事人的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原则确立。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债务人履行或者债权人要求履行而会使相对人失去的利益,称为期限利益。当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时,债务人可以抛弃期间利益而提前履行,但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抛弃期限利益而提前受领,。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是指债权人享有期限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期限利益不受损害,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是指在债权人不享有期限利益的情况下,债务人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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