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法律并没有对合同分类作出明确规定,但按照比较通行的说法,合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第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和无偿。
第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第五,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将合同分为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六,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第七,本合同与预约合同。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可将合同分为本合同与预约合同。
第八,定式合同。定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整体上接受合同,要么不订立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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