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监护权转移,是指监护人基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行使,并由他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关于监护权的转移,《民法总则》未作专门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监护权的转移。该条前段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这就肯定了监护权的转移的合法性,其他国家的民事立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也就是说监护权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监护权的转移仅仅是监护人临时行为障碍而发生的委托代理,不同于监护人的变更,因此,监护权的转移和监护人的变更,二者有本质区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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