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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吗

2019.03.063306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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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章的规定,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典型的有买卖,租赁,合伙,借贷,运输以及财产保险等;单务合同为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则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典型的有赠与,归还原物的借用和无偿保管合同等。
因此,保管合同可以是双务合同,无偿保管合同则是单务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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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丁庆林

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

丁庆林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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