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那么,保管合同的特征是什么呢?
第一,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第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此外,关于保管人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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