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当事人在立遗嘱后如果出现新的情势,不排除当事人有新的考虑会想要变更或者撤销遗嘱的情形。
因为,遗嘱毕竟是法律赋予立遗嘱人的民事权利。那么,只要立遗嘱还人健在并没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有自主权对遗嘱进行更改或撤销。
如果原来遗嘱是公证的,带上原来经公证的遗嘱原件,到公证部门申请撤销;或对新的遗嘱重新进行公证。如果是遗嘱人自书的,可重新拟定一份新的遗嘱,以最近一次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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