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微交通事故以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开始计算时效。
2、对于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甚至需要后续治疗的,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构成残疾的,通常以伤残评定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3、经过交警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或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受害人死亡的,自收到送达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算。
5、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6、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自实际发生后起算。
7、侵权人、赔偿义务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确侵权人以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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