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法律规定了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救济途径,从程序上给予了救济的渠道。但是在实践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都是由政府聘请的,在评估结果上即便是进行复核或者申请鉴定结果也不会相差太多。被拆迁人要在知道补偿不合理后,积极的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提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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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利民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崔利民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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