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布和实施以前,根据当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屋承租人也享有合法的获取房屋拆迁补偿的主体资格,能够正常的与拆迁办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依法获得补偿。
但2011年1月21日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已经将被征收人明确限定在房屋所有权人范围内,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普通意义上的房屋承租人已丧失了被拆迁人资格,无法分享房屋征收补偿中的房屋补偿部分,但是,直管公房和单位自关公坊的承租人是例外。公房承租人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实质上是成为一种长期存续的且带有福利性质社会保障性质的关系,公房名为租赁,但承租人享有的是类似于物权的财产权益。因此,在房屋征收中,公房承租人应享有类似于所有权人的物权权利。既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也有提出意见、陈述、申辩、参加听证和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另外强调一点,如果被征收房屋是非住宅房屋,承租人是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分享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助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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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分析。如果是农村中的老房子,因为农民都是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房子,所以没有产权证时只要集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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