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私人定制”这个词语,如定制私人定制家具,私人定制高端服饰。这便是合同法上的承揽合同关系。在这种合同关系中,我们往往会遇到定作人要求自己提供材料,只要求承揽人完成加工制作。在这种情况下,经常会出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事先的约定,极有可能导致加工制作的产品不符合要求。
如作为承揽人遇到类似情况,律师建议当定作人交付原材料时,承揽人应当立即检验原材料。一旦发现原材料不符合约定时,应当立即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如因为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造成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发现定作人材料不符合约定时,承揽人一定要及时通知,如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而未通知定作人的,视为原材料符合约定。由此会给承揽人造成很多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的通知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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