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直接诉讼,指的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东)提起的诉讼。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间接诉讼)的本质区别不在于起诉的主体,而在于诉因和目的。
股东直接诉讼,根据诉讼性质,分为以下几类:
1、决议无效之诉
决议无效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
2、决议撤销之诉
决议撤销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以及表决程序存在瑕疵而对决议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撤消该决议。
3、损害赔偿之诉
损害赔偿之诉,是指针对公司、其他股东(通常为大股东)、或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违背股东个人意愿,损害了该股东财产权益而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请求获得赔偿或返还财产。
3、查阅权请求之诉。
法律依据: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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