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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终止的情形包含什么

2019.10.131436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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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等。
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
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委托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这是一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合同的终止】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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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涂思琪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涂思琪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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