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无论是有偿保管合同还是无偿保管合同,都是需要遵守合同义务的,如果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而使保管物损坏、没失的,保管人是需要赔偿的。那么,保管合同的履行需要遵守哪些义务呢?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承担的义务包括:
(一)给付保管凭证;
(二)妥善保管保管物;
(三)亲自保管保管物;
(四)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
(五)危险通知义务,即当寄存人寄存的保管物出现因第三人追夺或者自然原因可能会失去的危险情形时,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寄存人。
(六)返还保管物的义务,有孳息的,一并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行为的要求】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一条
【第三人代为保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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