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两个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二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形式上的一人公司,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由一个股东拥有,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
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指形式上公司股东虽为多个,但公司实际上是由一名股东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的股东(比如董事)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满足法律对股东人数要求而持有较少股份(资格股)的挂名股东。
另外,一人公司还可分为:
1、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性质,可以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2、根据其产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初始一人公司”、“嗣后一人公司”。
3、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质,可以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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