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财产,在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税款;
3.企业债务。
4.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5.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
6.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7.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