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审查的方式,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1、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是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申请形式。其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人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即是否为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债务人或者清算责任人;
(2)债务人是否为依法可适用企业破产程序的主体,即是否为破产法规定的企业法人或者破产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3)受案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这要依据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
(4)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破产法的要求,即申请书内容完整、相关证据齐备、法定文件齐全。
2、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实质条件,即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破产原因的存在是一个事实问题。对这种事实的确定通常需要一个调查和证明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只能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后才能进行。所以,在破产案件受理阶段的实质审查,是一种表面事实的审查。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服务时间: 09:00-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