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从收购方式上看,一是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份、收购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再就是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收购方的股份,换取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
前一种方式的收购,使资金流入目标公司的股东账户;后一种方式的收购不产生现金流,可以合理避税。
当收购方购买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就获得经营控制权。未取得经营控制权的收购,叫“投资”。
收购完成后,如果控股超过50%以上,该股权收购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控制权。而投资的目的,则可能是看准了此项投资未来有较高的回报率,也可能是为了加强双方的合作关系或为进入某个产业领域作准备,还有可能是为了获得目标公司的无形资产。因此,股权收购和投资是有本质区别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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