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有些公司的股东,想法不一,意见难以调和,导致形成僵局。一般来说,导致产生股东僵局的原因,主要有三种。
1、股权设置畸形,股东股权均衡,导致双方各占50%,形成了股东之间只能完全同意,或者无法决议。
2、股东在章程中设定了更高的表决比例要求,使一些拥有较高比例的股东对立,从而形成股东僵局。
3、有些公司,股东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对公司漠不关心,长期不出席股东会,导致股东会达不到召开的法定条件,也会形成股东僵局。
《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代表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该新增条款,为打破股东僵局提供了弥补性规定,然而,该规定排除了低于10%表决权的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同时所提供的解决措施也只有“解散公司”这一项,并不一定符合所有股东的实际愿望。
解决办法: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事先设置避免形成股东僵局的多样化措施,避免股东僵局。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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