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双方并未离婚,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两人均系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我国《婚姻法》对于离婚后探望子女有相应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立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但,对于尚未离婚的夫妻来说能否行使探望权,却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存在相关案例,大多数法院认为,探望权是指离婚后的任何一方父母有探望自己子女的权利。夫妻双方未离婚,因此,未与子女共同居住一方要求行使探视权无法律依据。对于起诉也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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