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成年的精神病患者确定监护人的之前应当首先确认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确认的方式可以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属等,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精神病人,监护人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首先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第一顺位为配偶;其次是父母、子女;然后是其他近亲属;连近亲属都没有的,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的,以上几类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3、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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