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对夫妻人身关系的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结婚自由权恢复。
婚姻关系解除后,男女双方都享有再婚自由,彼此无权干涉。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因此,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与他人结婚,只有当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以后,才有再婚的自由。我国法律对再婚没有始期的限制。
(2)扶养关系终止。
夫妻离婚后,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也同时解除,任何一方不再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任何一方也不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
(3)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
离婚后,夫妻双方失去了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彼此无权再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遗产。
(4)代理权的消灭。
夫妻之间的代理权以夫妻身份为条件。离婚后,这种代理权消灭。
(5)同居义务消灭。
同居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离婚后,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归于消灭。
(6)姻亲关系消灭。
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婚姻所产生的姻亲关系,因离婚而归于消灭。我国对此法律中没有规定,在现实中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姻亲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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